创业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切实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按照《教育部关于启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的规定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使其尽早接触工程与社会实践、参与科研训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思维,逐渐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严格遵循“立足兴趣、鼓励创新、交叉联合、突出重点、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愿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载体,在教师的指导下,注重学生自主研究实践和过程训练,不断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两类,分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
第五条 创新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六条 创业训练项目是指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建立校、院两级项目管理工作制度与机制。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团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人事处、宣传部等职能部门组成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和团委。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搭建平台、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和验收,定期举办项目交流活动,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学生之间的交流等。其中,创新训练项目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创业训练项目由团委组织实施,整体协调统筹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 在学校的总体规划下,学院制定规划并负责学生动员、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及本单位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指导、检查、实践条件的落实、监督和管理本单位立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是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九条 对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学生实行导师制。
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有责任监督指导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条 学校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大学生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实验实践场地、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申报,从中遴选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上一年度的立项项目数、结题情况和学生人数等综合考虑,将立项申报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学院组织本单位学生进行申报,对学生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复评。获学校终审通过的项目将在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确定校级立项项目和省级、国家级推荐项目。
第十三条 创新训练项目申报要求
1、选题适合,申请理由充分、方案具体、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可行性。
2、项目本着“自愿申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鼓励实践、激励创新”的原则进行,我校一至三年级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
3、申报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善于独立思考,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备合作精神。可以个人或团队(不超过5人)的方式进行申报。每个项目只能有一个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一般只能同时参与一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允许交叉申报,在项目结题前不能申报新的项目。学校提倡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学院、跨专业、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
4、学院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每一项目指导教师可为1~2人,一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最多同时指导两个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不能指导新的创新训练项目。
第十四条 创业训练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者为我校一至三年级在读全日制本科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
项目申请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团队人数不超过10人,每个团队只能选择1名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鼓励跨学科、跨专业和跨年级的学生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合作项目。
2、申报作品类别分为服务和产品两大类。产品类又按专业领域分为7类:农林、畜牧、食品及相关产业类,生物、医药类,化工技术、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软件、网站)类,电子信息(硬件)类、材料类、机械能源类。
3、每个项目应配备1~3名指导教师(需注明第一导师)。指导教师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能力,以及指导学生创业的能力和素质,注重拓展学生的知识结构、创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研究实践中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挖掘潜能、激发创造力和创业意识,促进学生创业能力的形成。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确定立项后,申请人须在5天内签订项目任务书,不按时签订任务书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开题。学院在签订任务书后1个月内,组织项目组进行项目开题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实施以学生为主体、导师为主导。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设计并实施方案。导师发挥主导作用,给学生适时的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2、为开拓学生视野,引导学生的科学研究兴趣,展示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校或学院定期组织项目参与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3、学校或学院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第十八条 项目确定实施后,若确需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结题,应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创新训练项目变更报教务处审批,创业训练项目变更报团委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一经查实将终止其运行,追回项目资助经费。提前完成的项目可向学校申请提前进行项目结题验收,验收合格后教师的指导津贴仍按原标准计算。
第二十条 学校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不定期抽查、定期组织各种交流活动,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分中期检查验收和项目结题验收两个环节。中期检查验收由所在学院组织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学校组织公开答辩和展示。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时经费执行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验收时未执行完经费的项目不予验收。未通过中期检查,剩余50%不予拨付。
第二十三条 验收注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经费使用效益和执行率,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方法、创新创业能力方面的收获。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通过、不通过四类。对验收尚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继续完善,延期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所有项目都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之前结题),延期仍未通过结题的项目,取消立项资格,并追回相应的资助经费。项目组成员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暂停指导老师一年指导学生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减少学院下一年度立项申报数。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成果及论文须注明相应级别的广州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采取“专款专用、学生支配、分期拨付、绩效管理”原则,用于支持我校本科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活动。创新训练项目经费由教务处统一分配管理,创业训练项目经费由团委统一分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批准后的项目下达项目经费。经费一次核定,分二次拨付。根据学院承担的项目总数统一拨付学院,由学院统一管理。项目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另一半经费。
第二十九条 经费使用要求
1、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材料费、会议费、发表论文版面费等开支。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但需经指导教师的审核批准。学校和学院不得截留或挪用。
2、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研究资助费总额。
3、报销程序: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签字→学院主管院领导签字→财务处报销。
第三十条 在立项项目获资助后,学校将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学校配套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创新创业条件的保障、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举办项目培训讲座、交流展示、指导教师工作量及优秀结题项目的奖励等支出。
第八章 项目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顺利结题项目的学生可根据学校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申请第二课堂学分。
第三十二条 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结题验收结果为优秀,可作为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和交换留学生及学生综合测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批准,可作为学生本人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第三十四条 项目指导教师的指导津贴在项目结题后发放,国家级项目给予1200元/项津贴,省级项目给予800元/项津贴,校级项目给予300元/项津贴,并给予每个结题项目指导教师15个标准课时的考核工作量。
第三十五条 结题验收评为优秀项目的国家级或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生和指导教师将按学校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