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营造研究性学习和科技创新活动的氛围,保证我校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申报指南》,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建设遵循的原则是:“兴趣驱动、以生为主;激发创意、自主创新;育人为本,重在过程”。参与创新实验项目的大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大学生在兴趣驱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包括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特别强调创新实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的组织管理,成立广州大学“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广州大学“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专家委员会,各学院成立“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工作小组。
第四条 广州大学“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处、团委、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项目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专家组评审、验收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并指导全校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广州大学“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专家委员会由学校聘请的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检查验收审核和评奖;对我校省创新实验项目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主管科研副院长、主管实验室副院长、主管学生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相关教师等。负责本学院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申报及项目的初审、运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等具体管理工作,为项目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监督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按时结题。
第三章 项目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者应是我校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具备初步科学研究和动手能力、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主要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
项目申请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每位学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项目(含主持和参与),不允许交叉申报,在项目结题前不能申报新的创新实验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和跨年级的学生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合作项目。
第八条 项目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企业研发、自然界或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以实验研究为主要手段,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申报项目范围为: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性研究的创新项目;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应用价值的项目。但凡在学校本科生各类科学研究中已立项的实验项目,必须在原有的基础上深化、拓展后方可申报省级创新实验项目。
第九条 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研究期限为2年的项目须由一、二年级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每个项目应配备1~2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或主要参与过校级及以上课题的教学、科研人员。一名指导老师最多同时指导两个项目。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跨学科聘请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报书,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指导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和总结报告。指导教师如是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则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是:学生申报、学院初审推荐、上报学校、学校评审、签订项目任务书、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区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5天内与学校签订《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任务书》,不按时签订任务书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开题。学院应在签订任务书后1个月内,组织项目组和指导老师进行项目开题工作。
第十五条 中期检查。项目启动后,项目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中期进展报告表》,并在每年12月初向学院提交年度报告书,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学院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查阅实验工作记录,查阅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和文献综述,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学校进行项目中期检查的验收工作,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下拨第二期研究经费。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结题验收书》及研究成果等材料,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评奖。项目结题验收后,学院按照不超过结题验收项目总数1/3的比例向学校推荐优秀项目,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奖。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如特殊原因需变更包括成员变更、项目内容变更、项目结题时间变更等3个事项之一,均须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推迟结题的项目,须在合同规定的截止日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提出新的可行方案和具体执行措施。由学校论证通过后,报教育厅备案。对擅自更改项目计划、因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工作的,学校要终止其项目运行,并冻结剩余项目经费;对无正当理由而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项目组成员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创新实验项目,并取消指导老师在两年内指导学生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成果管理。项目成果属广州大学所有,需要时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或指导教师提供详尽的技术资料。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对立项的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省教育厅原则上按大理工类项目1万元/项,大文科类项目0.5万元/项的标准进行资助。学校按省教育厅划拨的经费总量给予1:1配套。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下拨的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全额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学校和学院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经费分两期拨付,第一期拨款在立项通过后拨付50%,第二期拨款在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50%,中期检查未通过的项目取消其第二期拨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利费、测试费、鉴定费等;开展实验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药品、化学试剂等)、低值品等购置费;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确需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包括来往车票、住宿费)等。项目负责人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方案,经费使用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预算计划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配套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其中50%用于实验设备购置,50%用于项目的运作。运作费用主要用于教师指导工作津贴、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立项的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可根据学校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给学生记相应的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的省创新实验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批准,可作为学生本人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的选题。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重点项目给予1000元/项津贴,一般项目给予800元/项津贴。另外,每项目结题后给予指导教师15标准课时考核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学校将对在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立项建设中获优秀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