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策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七)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八)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各地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广东省户籍劳动者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国发〔2008〕5号文,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经办银行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通知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三、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10万名城乡劳动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50万人左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凡与招用的广东省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广东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鼓励青年创业。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1万至两万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广东省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有关单位另行制订。
(十九)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1个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
(二十)优化创业服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广开创业门路,大力推进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开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创业项目向创业者推荐,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社会创业咨询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开发和后续服务工作。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建创业专家辅导队伍,向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跟踪扶持等服务,实现“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