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策
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建设第二批“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12-99-2016-0015-1
生成日期:
2016-09-12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思政厅函[2016]31号
信息类别:
其他
内容概述:
教育部办公厅培育建设第二批“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
信息公开_厅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建设第二批“全国高校 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要求,积极推动高校实践育人深入开展,形成党委统筹部署、政府扎实推动、社会广泛参与、高校着力实施的实践育人新格局,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培育建设工作。现将遴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型
分类型开展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推荐工作。根据牵头部门的不同,划分为4种类型。
1.地方政府主导型。以地方政府为牵头单位,整合各方资源,对辖区内高校实践育人工作进行系统规划、整体部署,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推动建立政策保障体系,根据当地行业、企业、基层社区、高校的发展目标及需求,因地制宜地推动高校实践育人工作。
2.行业企业主导型。以行业企业为牵头单位,在技术咨询服务、产品研发、高端人才培训等方面与高校、科研院所强强联合,依托生产车间、研发基地和创业平台等,构建校企深度合作、产教深度融合的实践育人创新模式。
3.高等学校主导型。以高等学校为牵头单位,高校与当地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基层社区联动对接,依托学校、学科、专业的支撑优势,通过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社会服务、技术服务等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技术支撑、文化支撑、思想支撑。
4.基层社区主导型。以基层社区为牵头单位,利用社区(农村)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旅游开发、种植技术开发、公益事业活动、关爱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等载体和平台,为学生提供实习见习、挂职锻炼、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实习岗位和服务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高校制订本地方、本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建设计划,先行先试,积极培育。结合当地重点发展规划,吸纳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基层社区等共建省(市)创新基地,完善实践育人体制机制,营造高校实践育人良好氛围。
二、基本条件
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的推荐应建立在地方、高校、基层社区或行业企业切实支持和实质性重点共建的基础上,至少应有一所高校牵头或为主参与,充分体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承担具体实践育人任务,实现服务和引领同步。
1. 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方向选择应符合国家、行业产业、高校和地方的重点发展规划。
2. 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实践育人机制和载体。
3. 从高校实践育人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联动对接、基地建设、项目平台、人才培养等方面已做出积极探索实践,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4. 承担了一定数量的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有政策支持、经费投入等,汇聚了相应资源要素。
5. 牵头高校和主要参与单位在硬件设施、实践平台、人员投入等方面,能够为创新基地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支撑与保障。
三、推荐及认定程序
1. 采取总量控制、限额推荐的方式。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的遴选推荐,可推荐高等学校主导型1-2个、地方政府主导型1个、基层社区主导型1个;教育部直属高校可直接申报。
2. 牵头推荐单位为教育部直属高校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申报材料加盖学校党委公章后直接报送。其他单位的推荐材料须加盖牵头推荐单位的公章并经牵头高校或为主参与高校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
3. 按照“数量从严、质量从优”的原则,组织专家以实地抽查和材料审核的方式,认定一批“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并在2016年全国高校实践育人暨创新创业现场推进会上予以授牌认定。
四、报送时限及要求
1.推荐截止日期:2016年10月10日(以邮戳为准)。
2.请有关单位认真填写《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并同时将支撑材料(见附件2)纸质版、电子版(以刻录光盘形式)一并报送。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思政司思想教育与网络处,邮编:100816。
联系人:崔强 010—66097662,szc@moe.edu.cn